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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6-07-04 来源:市编委办 作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教育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以合格学校建设为突破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四)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权限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权限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按有关规定承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统筹指导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负责基础教育教材教辅的审定,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定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五)统筹指导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终身教育等工作。

(六)统筹管理本系统教育事业经费;参与拟订全市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本建设投资政策;负责统计和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负责管理市本级的教育事业经费、人民教育基金和勤工俭学工作;负责制定市本级教育单位基本建设计划;指导、管理全市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七)指导权限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以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稳定工作。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贯彻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负责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市内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统筹管理各类初中教育、高中教育及中等职业教育学籍工作和学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参与拟定全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统筹管理出国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规划、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一)按干部管理权限,统筹管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指导直属单位党建、宣传、统战和群团工作;负责并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

(十三)统筹管理全市语言文字工作,制定全市语言文字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国际教育交流处)

负责文电、会务和档案、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政务公开、来信来访、督查督办、机要保密、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文书处理、教育信息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网络管理维护、后勤服务、治安保卫等工作。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承担教育涉外监管有关工作;负责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初审及报批;规划、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指导、协调教育对外宣传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和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承办市本级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教育年鉴、教育史志编撰工作;负责城乡教育综合改革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负责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并落实直属单位的发展规划、基本建设计划及用地规划;负责教育体制改革,协调和指导学校布局调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建设安全工作;拟订市本级教育部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对市本级教育部门各单位基本建设进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学年度招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的收费标准;负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后勤服务和全市的勤工俭学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和事业发展监测。

(四)基础教育处

承担全市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拟定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政策及基本教学文件与评估标准,组织指导基础教育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和教学科研;拟定基础教育入学、升学、考试有关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基础教育办学标准;指导中小学布局调整;指导中小学学籍管理;负责组织全市中考中招以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指导中小学数字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归口管理中小学教材(含音像教材)及配套用书;负责公办普通初中、高中学校的办学审批有关工作;负责特色高中的初审及报批,并负责指导协调省示范性高中、省示范性幼儿园、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中小学学科竞赛活动。

(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承担全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拟订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学校的教学指导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学改革;负责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学校的办学审批有关工作;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和教材建设、学历学籍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的招生考试等工作;负责对全市成人学校教育教学的管理;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职工岗位培训、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农科教结合等工作。

(六)高等教育处

规划并指导市属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指导市属高等学校的教学管理以及实验室、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教学实践基地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市属高等学校的教师队伍和教学基层组织建设;指导市属高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联系部属、省属驻长高校有关工作;协调区域内高等学校资源共享和“产学研”结合工作;综合管理和协调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管理工作;在规定权限范围内综合管理全市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协调指导全市终身教育工作。

(七)民办教育处

拟订全市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指导全市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负责民办学校办学审批和呈报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综合性检查评估;负责组织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检查和审计;负责民办学校校长及法人代表资格的审查,核准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负责协调民办学校机构解散或撤并后的财产清理和善后工作。

(八)学生工作处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德育工作,研究拟订德育工作的整体规划;负责市级三好学生、优秀班级的审定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科技教育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指导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源建设,指导、协调学校及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等活动;统筹管理校外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开展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教育的实施。

(九)教师工作处

规划、指导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和指导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的实施;制订并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及特级教师初评工作;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及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指导中小学教师培训站及区县(市)教师进修学校的业务工作。

(十)学校安全处(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防范和处理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反传销活动;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理工作。

(十一)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毕业生就业政策,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二)财务处

参与拟订全市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有关政策;统计并监督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执行情况和教师工资发放情况;承担市本级教育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市本级教育部门预决算;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省下拨的和市本级教育专项经费及各种捐赠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承担市本级教育部门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十三)审计处

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专项经费、教育预算外资金、捐资集资及各种基金、单位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等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参与教育基本建设投资跟踪审计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指导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四)组织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局机关中层干部的考核考察、任免呈报、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校长(书记)培训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员管理及组织发展工作,并宏观指导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党建工作;按党的组织隶属关系指导基层党组织的设置、换届选举等有关工作;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按有关规定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编制和公务员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负责指导局党校工作。

(十五)宣传统战处

负责指导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教职员工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教育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指导直属单位的统战工作,检查督促统战方针、政策的执行;协调学校党、政与民主党派组织的关系,负责党外知识分子等工作。

(十六)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有关工作;负责教师支教工作(含援藏、援疆及下乡支教);负责参与拟定权限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指导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承办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协调指导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的工作;协调指导直属单位体制改革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其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解决。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教育工会、团委按有关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6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教育工会主席1名,主任督学1名,副主任督学3名;处长(主任)领导职数22名(含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处长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教育工会副主席1名、团委书记1名,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1名高配副县级),副处长(副主任)领导职数14名。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

(二)教育单位基本建设的职责分工。市教育局负责市本级教育单位基本建设计划的拟定工作;市市政建设局负责教育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的代建和组织实施工作,市教育局参与前期工作和竣工验收并配合项目实施;教育单位房屋和教学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职能  编制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共印150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628日印发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