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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6-07-04 来源:市编委办 作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长沙市农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农业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指导、监督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职责划出。

(二)取消已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工作职责。

(四)强化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信息化服务水平,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信息化服务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种植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场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金融保险、税收、农业财政补贴及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并参与制定相关政策。

(二)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参与减轻农民负担、惠农政策落实工作,参与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三)指导粮油、经作、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省农业厅、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指导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的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制定大宗农产品与农业投入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在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指导下,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和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承担农药的广告审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负责农业机械化的行业管理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七)负责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与疫病控制工作。拟订农作物有害生物与植物检疫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与疫病控制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检疫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植保植检体系与农作物有害生物测报防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防控。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工作。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拟订农业信息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征集、发布农业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指导土壤自然监测和长期定位监测。负责占用耕地后补充耕地的质量审核验收工作。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不含沼气)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承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实行分类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统筹局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发展计划处

研究提出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提出扶持农业发展的项目建议,编报项目资金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并监督局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组织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农业法律、法规与规章的实施,推进农业系统依法行政;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普法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指导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的有关工作。

(四)科技教育处(长沙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拟订农业科技、农民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工作;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组织农民职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队伍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指导农学会工作。

(五)市场信息处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组织指导果蔬茶等农产品冷藏保鲜和仓储设施建设;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农业信息服务;负责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实施农业援助项目;负责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农业招商引资工作。

(六)粮油作物处

拟订粮油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作物种植结构和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和优质、高产、高效创建工作;指导粮油作物产业化、新产品开发和加工工作;组织主导品种的筛选、确定和公告;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粮油作物重大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七)经济作物处

拟订经济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经济作物种植结构和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和优质、高产、高效创建工作;指导经济作物新品种引进推广、产业化和产品加工工作;组织主导品种的筛选、确定和公告;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经济作物重大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八)蔬菜处

承担长沙市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全市蔬菜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拟订蔬菜管理法规、规章、蔬菜产销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负责组织城镇蔬菜生产、加工、科研、技术推广、流通和农村蔬菜产业发展工作;组织协调蔬菜生产和流通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对全市蔬菜质量进行监测、管理;指导食用菌产业发展工作;指导蔬菜学会工作。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农业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拟订农业生产资料标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农产品认证的有关工作;牵头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国检和省检工作;牵头组织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工作。

(十)农机管理处(长沙市农机管理局)

提出农业机械的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的行业管理;指导农机企业的管理工作;承办农业机械项目的下达工作;指导农机体系网点建设,实施审验、技术等级考核;做好农业机械用油的协调、供应监督及推广节油新技术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的技术检测、农机产品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负责农业机械设备改造、更新换代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及救灾油料、资金的补偿与燃油税开征后的税费返还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分析工作;开展农业机械跨区域作业,组织农机企业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技术交流工作,指导农机学会工作。

(十一)农业统计处

承担全市农业和乡镇企业(含工业企业)统计工作。

(十二)休闲农业管理处

拟定全市农村第三产业(休闲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农村第三产业(休闲农业)的发展,负责提出扶持农村第三产业(休闲农业)政策措施,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第三产业转移,对农村第三产业(休闲农业)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并提供服务;指导乡镇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指导乡镇企业引进和培训科技开发人才。

(十三)农产品加工处(长沙市农产品加工局)

拟定全市农产品加工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协调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业规划发展和农产品流通服务;拟订有关农业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和标准化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十四)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政工、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参与承担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管理;组织局扶贫建整联络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3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总农艺师1名;处长(主任)职数17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离退休服务管理处长1名,长沙市农产品加工局和长沙市农机管理局局长均高配副县级),副处长(副主任)职数18名(含长沙市农产品加工局和长沙市农机管理局副局长各1名均高配正科级)。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的分工按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落实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8号)文件执行。

(二)长沙市农机安全监理所,为市农业局直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职能  编制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共印150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78日印发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