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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6-07-04 来源:市编委办 作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长沙市商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商务局(加挂长沙市招商合作局牌子,以下简称市商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初审、监督检查和对外劳务管理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职责。

(四)增加指导全市的招商引资工作职责。

(五)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加强二手车评估机构、商业特许经营、直销企业网点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国内外贸易、现代服务业、境内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经济协作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拟订全市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建议,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拟订全市规范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全市市场秩序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拟订全市商品流通和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业等)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实施细则和市场准则;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商品流通业的行业管理职责;负责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成品油、酒类流通、牲畜屠宰、汽车报废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服务业发展,并组织实施;加强商务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

(六)拟订全市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有关促进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制度,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培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七)负责市场预测、预警,拟订市场运行及调控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指导“三绿”工程;负责肉类、蔬菜商品流通方面的相关工作。

(八)拟订全市市场体系建设整体规划,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商品流通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指导城乡市场体系建设。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对外贸易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负责市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等政策;负责国家、省下达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实施;指导、协调各类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研究、推广国际贸易新方式;负责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出口基地建设,指导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起草全市对外经济合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市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劳务合作、境外投资等业务;负责企业对外经济合作管理工作;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全市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负责全市对外经济援助和受援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实施国家、省和市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管理和指导我市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贸易,协调港、澳、台商投资管理工作,组织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和合作活动。

(十三)负责组织参与商务部、省政府举办的内外贸易促销、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组织、指导协调以长沙市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内外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和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管理以市政府名义聘请的商务顾问和全球招商代理;牵头组织招商引资中介人的认定和奖励实施。

(十四)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情况,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全市重点招商项目;跟踪、调度重点招商项目并督促落实;负责核准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合同、章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事项;为外商及其投资企业提供政策法规、业务咨询服务;负责全市外商及其投资企业投诉及有关经营、发展环境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负责全市外商定点服务的协调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合同章程的情况;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的确认;负责全市外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参与协调、指导全市高新技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十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区域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的政策、规定、办法及专项规划;组织、协调全市区域经济合作、招商引资及资金、技术协作、信息交流;协同重大经济合作项目的考察、论证、洽谈、签定协议和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国内友好城市和市外对口支援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对外承包发展的规划、政策,负责全市服务对外承包产业发展工作,推动服务对外承包平台建设。

(十七)牵头负责全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现代物流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及现代物流重点项目建设,培育现代物流企业。

(十八)负责全市商务系统统计分析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市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建设;负责拟订全市电子商务和物联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推进网上招商、网上洽谈和网上交易;负责电子商务和物联网产业的统计和综合分析;管理商务信息平台;指导全市商务服务机构(单位)和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会议组织、机要档案、综治维稳、信访接待、电子政务、行政后勤等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协调局机关各处(室)工作;负责全局重大事项和决策的督办;负责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全市商贸发展资金、外经贸发展资金和招商引资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我市商务事业支持资金的综合管理;负责局直属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监管。

(二)政策法规处(市场秩序处)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推进商务领域“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负责全市商务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研究、宣传和实施;负责全市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局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务信息公开、行政审批改革、规范权力运行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商务行政执法工作。

(三)综合调研和宣传处

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商贸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国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势,研究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政策建议;负责局大型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市商务系统信息统计分析、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内外贸经济学会工作。

(四)外商投资促进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外商投资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拟订全市外商投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导向要点和规划布局意见建议;负责制定全市对外招商活动规划;负责招商引资宣传资料的制作;组织参与国家、省级和承办市级招商活动;负责招商引资客户库建设;负责境内外招商活动的归口管理和协调;负责外来投资者的接待、洽谈和考察等组织工作;参与协调、指导全市高新技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牵头组织招商引资中介人的认定和奖励实施;负责管理以市政府名义聘请的商务顾问和全球招商代理。

(五)外商投资管理服务处

负责核准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与分立等);负责审核上报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及法律、规章规定应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重大变更;负责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牵头组织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确认和考核;负责全市实际利用外资和合同利用外资年度计划的制定及考核;负责全市外商投资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咨询和跟踪服务;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负责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企业)的审批(备案);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投诉、协调工作;负责市外商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及协调;指导长沙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相关工作。

(六)国内经济技术协作处

负责加强国内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研究全市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战略、方针和政策并提出建议;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开展横向经济技术协作、内联引资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区域经济合作、境内招商以及资金、物资、技术和信息交流合作等有关工作;加强市场开拓的调查研究,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的内联引资经贸洽谈会和以开拓市场为主要内容的展销活动;负责编制对口支援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国内友好城市和市外对口支援的相关工作。

(七)项目处

负责全市招商项目的开发、策划和包装,定期发布招商引资项目资料;负责重大商务活动签约项目的调度,跟踪签约项目的履约情况;负责市级以上重大商务项目的申报、调度;负责商务项目库的建设与维护,对重大商务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督和协调;负责项目工作的考核和评价。

(八)对外贸易处(反垄断处)

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负责协调全市进出口通关工作,指导和协调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研究和推广各种国际贸易新方式;组织和协调全市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类进出口贸易交易会、展销会和洽谈会的工作;提出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和上级拨付的外贸专用资金使用管理意见;指导协调外经贸企业的进出口商品配额和许可证、外汇和出口退税工作;负责市内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负责全市进出口结构优化和出口基地建设;协调指导外贸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负责全市进出口业务调度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协助上级商务部门做好反垄断立法、反垄断调查、反垄断裁定结果的监督实施等工作,配合做好产业损害调查工作,联系进出口商、协会工作。

(九)加工贸易处(机电和科技产业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规划,提出加工贸易招商引资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负责全市各类企业进出口加工能力的审核;负责加工贸易项目合同的办理;负责全市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的指导和协调;负责全市加工贸易进出口统计、分析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的优化、产业联系机制的实施;负责全市科技兴贸工作,加强贸易与产业联系的工作实施;负责全市机电进出口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各类资金支持项目的收集、筛选、汇总和上报;承担长沙市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对外经济合作处

贯彻落实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对外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指导市内企业境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取得经营资格、对外援助项目境外工程承包、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负责全市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初审、监督检查和外派劳务秩序的规范管理;负责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对外经济合作统计和分析;组织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申报上级专项资金。

(十一)市场运行调节处

负责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的监测、分析;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和落实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风险储备和市场调节;指导全市流通环节食品消费安全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完善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标准和认证体系;负责肉类、蔬菜商品流通方面的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副食品风险调节基金和商贸发展资金的使用。

(十二)行业指导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商品流通业和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业等)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优化流通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贯彻国家、省和市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负责全市商贸服务业的等级评审、资格认定以及从业人员劳动技能、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和鉴定工作;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和内贸代理制等流通方式,指导商品流通业的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计量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管理工作。

(十三)市场体系建设处

拟订全市健全、规范市场体系和流通秩序的政策、规定,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指导区、县(市)商业网点规划,规范城市商业设施建设;负责核准上报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商品流通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对全市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成品油、直销、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含二手车)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长沙市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沙市汽车更新报废回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沙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酒类监督管理处(长沙市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

负责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酒类商品生产流通和酒业结构的调整及行业规划的制定;负责酒类批发、零售许可等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范围内酒类展览和促销宣传活动的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和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活动;承担长沙市酒类产销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长沙市酒业协会的相关工作。

(十五)药品流通管理处

 负责研究拟订全市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全市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全市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药品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建立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制度和业务信息报送制度;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全市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十六)服务贸易处(商务服务机构指导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服务贸易、服务对外承包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和管理全市服务贸易及促进工作;负责全市服务贸易跨部门协调机制的联络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服务对外承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及国内外市场拓展工作;负责全市服务对外承包产业的统计和综合分析;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全市技术引进和技术、软件产品的出口工作;负责全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工作;承担长沙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长沙市商务服务机构(单位)和服务外包协会相关工作。

(十七)现代物流处

负责拟订促进全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物流企业标准化评估;指导协调全市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和现代物流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全市重点物流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培育和建立现代物流市场体系,探索现代物流管理模式,组织物流企业的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物流行业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组织物流管理人员的培训,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和市场形势分析等;承担长沙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长沙市物流协会的相关工作。

(十八)电子商务管理处

拟订全市电子商务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电子商务产业的统计和综合分析;指导服务全市商务企业和商务系统的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网上招商、网上洽谈等工作和网上贸易的指导;负责全市商务门户网站、商务公众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商务信息平台的管理。

(十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备案人员的办理;负责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选派从事外经贸业务的出国人员和驻外机构工勤人员;负责经贸出国人员的培训。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0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总经济师1名;处长(主任)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副处长(副主任)领导职数21名。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商务局与市发改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改委负责编制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改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进出口管理由市发改委组织实施。
  2、境外投资管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进行核准的初审。市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市商务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物流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市物流行业发展工作,负责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市发改委负责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市交通运输局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标准。

(三)关于药品流通管理职责的分工按《关于明确药品流通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4号)文件执行。

(四)关于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的分工按《关于进一步落实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8号)文件执行。

(五)关于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职责的分工按《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文件执行。

(六)长沙市人民政府牲畜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沙市人民政府牲畜屠宰管理执法大队)是市商务局直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七)成立长沙市商务行政执法支队,为市商务局直属的全额拨款正科级事业单位,定编15名。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职能  编制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共印150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78日印发

 

 

 

文档附件: